近日,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那么,究竟是不是应该取消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很模糊的定义,因此这部法律也被形象地称为”口袋罪“。一般的法律情节的严重与否只是量刑的考量,但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与否成为了是否犯罪的依据。这就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将此罪的应用扩大化。如果出现腐败的情况,将很容易出现选择性执法的情况。
因此,在生活中群众很难判断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否违反了此法的规定,而执法机关则可能因为标准的模糊而造成滥用。所以这样的一部法律在客观上容易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如果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将会有很多确实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事件无法可依,也就是出现法律漏洞。
综上所述,取消寻衅滋事罪有利有弊。但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取消,毕竟法律是需要严谨的。
法律需要严谨法律同时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寻衅滋事罪就是从曾经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寻衅滋事罪的弊端也逐渐明显,因此至少应当考虑进行部分的删改。
对于是否应该取消寻衅滋事罪,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转载请注明:http://www.baokanjianjie.com/bkln/15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