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凉茶里掺西药,广东一凉茶店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24/3/25 13:46: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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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是不少广东人的心头宝,没什么小病是一碗凉茶解决不了。然而,为了“疗效”往凉茶里加“料”的操作,您见过吗?5月25日下午,惠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同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元,并在市级以上报刊或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增加药效卖“加料”凉茶年1月,被告人赵某注册经营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某凉茶店。同年9月1日、2日,赵某为增加药效,在凉茶制作过程中,将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片、甲硝唑片等药物添加进凉茶中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元。9月2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凉茶送检。经检验,该店在售的感冒茶、咽喉茶、化痰止咳茶、牙痛茶等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红霉素、甲硝唑等成分。惠东法院审理认为,凉茶属于食品,被告人赵某在凉茶中添加了西药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片、红霉素片、甲硝唑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赵某添加的药品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经调查,被告人赵某不具备医师或药师资质,为增加凉茶销量,在无医药依据及明确操作规范的情况下,非法添加的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西药,该行为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因此,赵某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关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支付赔偿金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惠东县人民法院编辑:张依然更多新闻↓↓●历时六年拍摄乞讨家庭圆梦大学;深入报道基层防疫人员“跑楼姐”;推出乡村振兴系列报道,用文字和镜头记录广东各地农村脱贫奔康;寻亲圆梦行动、许愿瓶行动、爱心团年饭等公益活动温暖千家万户……新快报创刊24年,笃行不怠,奋发前行,参与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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